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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9001认证7.3条款删减的合理性
在删减ISO9001认证标准7.3条款合理性中,有些审核人员对7.3条款的删减合理性判断也存在误解。
某生产流程性材料的企业,有自己的研发部及设计人员,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并己备案,注册有自己的商标对外销售。但该单位删减了7.3条款。审核组对此进行了认可。问审核人员其删减合理性,回答说企业觉得ISO9001认证体系建立包括设计和开发,比较烦琐,因此删减了7·3条款。这种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。7.3设计和开发"的删减合理性,不能依据主观的意愿与否,感觉烦琐与否来判定,而应从标准的角度来判定是否符合ISO9001认证标准条款的要求;有的审核员对设计开发有一种自有印象,好像具有设计开发能力的单位应有研究部或设计部,有功能强大的设计软件,针对复杂的技术含量高的复杂产品,有一批高学历的设计人员,这才算具有设计开发能力。因此对于一些简单产品或组织结构简单的小企业,认为不具备设计开发能力,从自有印象出发,说服认证组织删减"7. 3 设计和开发"条款。这种做法显然没有从标准的角度去判定删减7. 3条款的合理性。